填报说明:1、此表以各市交通局为单位,10月20日前统一汇总上报; 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5.
2、限期整改的隐患须另附书面说明。
附件4:
江苏省浮吊船评估技术要求
1.浮吊船必须为钢质船体;
2.作业水域为C级航区,且有固定的作业区域;
3.主船体不能采用浮箱连接结构(或等同方式);
4.船长与型深比小于等于18,型宽与型深比小于等于6;
5.船底板厚度不小于4mm;强力甲板厚度不小于5mm;与专用机械底座相连的甲板厚度应不小于底座面板厚度的0.7倍和甲板板厚2倍之间的大者;一般甲板机械、系缆等设备的甲板部位可用加厚板或复板加强;
6.机电设备应取得船检部门或相应的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满足作业要求的相关证书;
7.陆用机械装于船上时应予以可靠固定,其电气设备防护形式的外壳和性能应适应水上作业的特点;
8.首次评估时,船舶必须具备一年以上的作业经历,且在评估时按照额定起重重量和规定角度作额定起重重量1.25倍的起吊实验;
9.消防、信号设备符合规范对趸船的要求;
10.救生设备按照额定配员的100%配备;
11.最小干舷不低于500mm;
12.评估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13.自首次签发评估证书之日起12个月以后,对该浮吊船不再予以重新评估。一年以后的浮吊船应满足相应的法规和规范要求。
附件5:
江苏省油划子、货郎船等船舶评估技术要求
1.油划子等船舶必须为钢质船体,且船长不大于10米;
2.船舶具有一年及以上的航行时间经历;
3.航行于C级航区,限白天航行,且限制航行水域;
4.船底板最小厚应不小于3mm,主甲板厚应不小于4mm;
5.船舶首尾舱必须设置水密舱壁,机舱前壁应为水密舱壁,水密舱壁厚度不小于3mm;
6.主机机座应有足够的刚性,主机所用燃油其闪点不小于60度;
7.航行、信号设备应基本满足《
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要求;
8.船舶最小干舷不低于230mm;
9.装船的轮机及电气设备应满足航行安全要求;
10.船舶所载船员和乘客最多不超过3人;
11.船舶至少配备3件救生衣和1只救生圈;救生衣可采用经船检机构同意的等效浮具代替;
12.应有有效的油污收集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13.评估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14.自首次签发评估证书之日起12个月以后,对该浮吊船不再予以重新评估。一年以后的油划子等船舶应满足相应的法规和规范要求。
附件6:
江苏省浮吊船、油划子
特别证件核发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苏北运河浮吊船、油划子等小型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其作业行为,保障这类船舶的航行、作业安全,特制定该特别证件核发管理规定。
一、对不能按船舶管理法规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各类船舶证书的钢质座舱机浮吊船、油划子、货郎船等小型船舶,且仅在本省境内定线航行、定点作业、配员少于2人,可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小型船舶航行作业特别证件》。
二、浮吊船、油划子、货郎船的所有人(或船舶使用人)应向所有人户籍所在地的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小型船舶航行作业特别证件》。申请领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型船舶航行作业特别证件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资料或占有使用船舶的情况说明。
三、浮吊船、油划子、货郎船的船名由受理申请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并实施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一)船名由三个汉字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个汉字为各市地名的简称,第二、三个汉字为船舶种类,三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编号。
船种
| 船名
| 说明
|
油划子
| □废油×××
| □ 为市地名简称,分别为:宁、镇、扬、苏、锡、常、徐、淮、盐、连、通、宿、泰
××× 为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
|
浮吊船
| □浮吊×××
|
货郎船
| □售货×××
|
(二)船名核定不进入现行船名系统。但应建立台账,统一登记核定的船名。
(三)船名牌由省地方海事局统一规格制作,由各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安装到船,并拍摄照片存档。
四、船舶须经船检部门技术评估,出具《船舶技术评估报告》(详见后面样本)。
五、应根据船舶情况为其确定配员。
六、应根据船舶情况为其确定航线和作业地点。
七、办理《小型船舶航行作业特别证件》,应由申请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船舶登记负责人或指定办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定船名、配员、航线和作业地点,确认《船舶技术评估报告》,并提出发证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签发《小型船舶航行作业特别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