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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是要严格水上加油站(点)准入制。从现在起,各地要严把行政许可审批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水上加油站,必须要持有经相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材料,必须要经有管辖权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营运。
  (四)港口、装卸作业点及船舶维修点的整治措施。
  1.港口、装卸作业点的整治措施。
  一是四市港口局要全面核查辖区港口、装卸作业点。要对辖区所有港口、装卸作业点进行调查、登记;审查其是否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是否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港区和港口水域是否符合防污染要求。对未取得行政许可,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没有进一步完善手续的,依法取缔。
  二是四市港口局要全面规范港口、装卸作业点的作业行为。对没有《船舶签证簿》或者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有效签证的,各码头及装卸作业点,不得为其进行装、卸货作业;为船舶进行装载货物服务的码头、作业点,要按照《船舶签证簿》上所确定的参考载重吨为船舶装载货物,不得超吨位或超越载重线装载。今后,对违规为船舶装、卸货作业的港口、装卸作业点,将予以严肃处理,对屡教不改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三是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需要取缔的港口、装卸作业点,相关部门在下发书面通知同时,应通报有管辖权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接报后,将不给列入取缔的港口、装卸作业点的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规定》(交通部2006年1号令)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并书面告知船员不予签证的原因。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港口法》的规定,建立互相通报制度。
  2.船舶维修点的整治措施。
  一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全面核查辖区的船舶维修点。要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摸清底数。
  二是认真审核每一个船舶维修点资质。主要审核其是否持有船舶修造资质;设备、技术力量、人员是否满足维修条件;所用岸线是否经过港口部门的批准;水域是否经过航道部门的批准;是否经过相关评估。
  三是全面清理和规范辖区船舶维修点。对私设或有碍通航安全的船舶维修点,要集中力量予以取缔;对符合或基本符合要求的船舶维修点,要整合并划定准予设置船舶维修点的具体位置,确保船舶维修点不影响顺航道行驶船舶的航行安全。
  (五)农用自备船、住家船、交通船等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是禁止农用自备船在京杭运河航行。各地要在京杭运河沿线各口门加大监督力度,劝导和阻止农用自备船进入京杭运河航行。
  二是将所有住家船清理出京杭运河主航道。在整治期间,各地要充分宣传苏北运河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尤其要宣传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敦促住家船限期驶离京杭运河水域,逾期不驶离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拖离京杭运河主航道。
  三是坚决取缔船闸上下游的个体小交通船。航道及船闸各部门,除船舶(队)自备用于签证报港的小交通船外,其他个体小交通船要一律取缔。
  四是坚决取缔在通航水域的货郎船。各地要对辖区的所有货郎船登记造册,确定联系方式,划定其相对固定的经营水域,即只能停泊在船舶停泊区、待闸区固定水域经营,严禁货郎船在京杭运河主航道上从事经营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对登记在册的货郎船,凡在京杭运河主航道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做好记录;发现第二次严重警告,同时再做好记录;发现第三次无条件取缔。
  对上述符合基本要求的有关船舶,省厅将核发《小型船舶航行作业特别证件》。
  (六)船舶垃圾和油废水送交整治的具体措施。
  整治期间,对所有航行于苏北运河的运输船舶不按规定送交船舶垃圾和油废水的,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并在《船舶签证薄》的记事栏内做好记录,对两次及以上不按规定送交船舶垃圾和油废水的,要坚决实施有效处罚。
  (七)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文明服务。
  一是沿线所有的地方海事、航道、运管、港口等执法服务窗口均要规范执法。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船民的宗旨,在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整齐,要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要严格执行执法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执法禁语;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执法窗口;严禁在执法场所饮酒、打牌、睡觉。
  二是严厉打击执法人员与“黄牛”勾结、收小费的违纪行为。在专项整治期间,苏北运河沿线各部门要严厉打击“黄牛”,坚决杜绝中间人办理船舶签证、登记、过闸等有关手续;严肃处理执法人员与“黄牛”勾结、收小费的违纪行为。
  违规、违纪的处理,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
  三是要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通过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要进一步树立行政执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的船舶,处罚标准均应当一致,不允许对外省船舶多处罚,对本省船舶少处罚。
  四是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违规执法行为,各单位应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国家机构在全国通报的,将予以从重严肃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功者,各地要根据现有或制定相应的规定,予以奖励。
  八、相关要求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活动。一是各地要在5月12日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日活动。具体活动形式由各地自行确定;二是要在船舶签证站点、船闸、桥梁、港口、码头等地拉横幅、张贴标语;三是要在船舶主要集散地向广大船民发放有关专项整治宣传资料。努力营造浓厚的专项整治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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