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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按照交通部《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京杭运河江苏段水运实际状况,对拟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等干线航段航行的单船和船队尺度要按以下标准执行:
  进入四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45米,总宽不得大于10.8米;
  进入三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58米,总宽不得大于10.8米;
  进入二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8米,总宽不得大于15.8米;
  船队长度一律不得超过440米。
  (2)根据航道部门提供的航道实际水深控制船舶吃水,船舶吃水控制标准必要时可由省局统一确定发布。
  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须根据船舶尺度和船舶吃水控制标准实施相关船舶签证和现场监管。
  (3)超过上述标准和要求的船舶,必须采取减载、解驳等措施,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对通过护航或引航进入控制水域的超限船舶,上一个责任航段内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将进入的船舶情况通报给下一个责任航段内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由其实施连续跟踪监管。
  (4)对于擅自进入或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控制航段的超限船舶,采取劝其减载或强制减载等措施予以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对超载、超限船舶擅自进入以及进入后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船籍港、签证地等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督促其加强监督管理。
  2.危化品船舶的整治:
  (1)继续实施实船签证制度和申报制度。对危化品船舶要100%实施实船签证;强化申报制度,必要时要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危化品船舶运输安全。
  (2) 对危化品船舶继续实施动态报告制度,进行跟踪管理。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船舶航行情况,准予或控制其进入责任航段。
  (3)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等相关水域应划定危化品船舶待闸区,为危化品船舶待闸和停泊提供安全靠泊水域。
  (4)要通过电视监控、海巡艇巡航等有效手段,切实做好危化品船舶的立体引航和护航工作。
  (二)浮吊船的整治措施。
  一是取缔运河上所有水泥、钢质挂桨机浮吊船。按照苏北运河禁航挂桨机和水泥船及《江苏省浮吊船评估技术要求》(详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对运河上所有水泥、钢质挂桨机浮吊船,通过宣传、劝导,限期撤除或驶离京杭运河主航道;对不听劝阻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撤除或驶离的,要在地方政府、公安水警等部门的协助下,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打击,清理出苏北运河。
  二是规范钢质座舱机浮吊船。海事、船检部门对现有的钢质座舱机浮吊船进行安全质量技术评估。符合技术评估要求的,将核发《小型船舶航行作业特别证件》(见附件6);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三是划定浮吊船停泊作业点。各地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期间,要根据辖区航段的实际情况,明确划定钢质座舱机浮吊船的具体停泊作业地点。对有碍交通安全的浮吊船停泊点,将一律予以撤离或清除。
  四是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浮吊船。
  (三)收废油船(以下简称油划子)、水上加油站点的整治措施。
  1.油划子的整治措施。
  一是四市从6月16日至7月31日要对辖区内的油划子开展拉网式的清查。逐艘登记造册,摸清底数。要按照《江苏省油划子、交通船及货郎船等船舶评估技术要求》(详见附件5)的有关规定,取缔不符合安全和防污染基本要求的水泥、挂桨机油划子;对不听劝阻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清除出苏北运河。从现在起,苏北运河一律不得新增油划子。
  二是四市要切实规范油划子的作业行为。首先,油划子在进行任何油废水作业时均禁止使用明火;其次,油划子只能在地方海事规定的水域范围内停泊、作业,严禁超水域范围停泊、作业;第三,油划子在每次进行收、售油废水时,均要做好详细记录,严禁排放任何油废水到运河水体。有关记录内容、格式和《油废水送交证明》,将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印制,免费发给油划子船主使用;第四,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主动与辖区每一艘油划子船主建立正常的联络制度,每个月监督检查一次油划子收、售油废水记录和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油划子在接收油废水时,必须如实填写《油废水送交证明》给送交油废水的船舶。送交油废水的船舶,要主动向油划子船主索要《油废水送交证明》,以备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否则,将取消油划子接收废油的资格,并对未送交船舶实施处罚。
  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油划子的监管。一要严查过往船舶油污水排放在《油类记录簿》或《航行日志》中的记载情况;二要严查过往船舶是否持有《油废水送交证明》;三要通过签证、安检、申报和现场检查,加大对油划子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并要求过往船舶监督举报油划子的违法行为。
  2.水上加油站(点)整治措施。
  一是要主动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与登记工作。一要主动协调市安监部门参与检查,看其是否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二要主动协调市经贸委参与检查,看其是否具备水上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资质;三要主动协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检查,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水上加油站(点)营业执照;四要主动协调公安水警和消防部门参与检查,看其是否具备水上治安及消防条件。同时,要填写登记表,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二是要全面清理规范辖区水上加油站(点)。对设置在有碍交通安全航段的水上加油站(点),要联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对未配备油水分离器或油污水存储器的水上加油站(点),要限期在1个月内整改配备到位,否则,将取消其作业资格;对已配备油水分离器或油污水存储器但未能正常使用的水上加油站(点),要予以教育、警告,1个月后再进行复查,如仍然没有主动接收和正常处理油废水的,要予以从重处罚,直至取消其作业资格。
  三是要加大对水上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水上加油站(点),各地要敦请有关职能部门立即或限期责令其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水上加油站(点),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投入营运;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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