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港普基07表)
指标解释及填报规定
一、基本概念
1.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例如,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2.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3.产业活动单位:根据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人;由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但符合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并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
二、填表主体
港口经营人,但只从事理货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人不填。
三、填表原则
1.具有“*”上标符号的指标为非必填指标,但通过调查可掌握实际数据时,必须填写。
2.原则上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单独填写该调查表。
3.本表数值类型指标一律保留至整数位。
四、指标解释
1.“港口经营人代码”:港口经营人代码由经营人归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代码与顺序码两部分,共15位数字组成。其中,对应同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经营人代码中的顺序码必须保证不重不漏。
2.“港口经营人名称”:当经营人办理了港口经营许可证时,按港口经营许可证中填写的港口经营人名称填写。当经营人没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按工商经营许可证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填写。
3.“港口经营人法人代码”:当填表人是法人单位时,必须填写本项指标。没有经营人法人代码时,可以不填写该项内容。
4.指标1.4“登记注册情况”:根据本单位实际注册情况填写。例如,当本单位仅在港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则填写“1”;若本单位不仅在港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而且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则填写为“1;2”。
5.指标1.4.1“港口经营许可证号”:当港口经营人在多个港口或港区投资码头泊位,从事港口装卸生产活动,并分别从不同港口管理部门获取港口经营许可证时,填写所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号,但是,在港口经营许可证号之间必须加“;”作为分隔符。
6.指标1.5“是否同时拥有多个港口经营人代码”:当港口经营人在多个港口或港区投资码头泊位,从事港口装卸生产活动时,由于不同港口或港区的港口管理部门不唯一,分别获取了多个港口经营人代码。对于这种情况,请在指标1.6中填写出除表头以外的所有其他港口经营人代码,并在港口经营人代码之间加“;”作为分隔符。
7.指标1.10“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年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8.指标1.11“是否为经营性港口企业”:当企业从事的港口生产活动对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时,填写“1”;当企业从事的港口生产活动不对社会提供服务并不收取费用时,填写“2”。
9.指标2.1“固定资产原价”:填写企业建设和购买的港口码头设施及装卸机械时投入的原始价值。
10.指标3.3“使用陆域土地面积”: 已使用两年及以上的码头及其相临的直接或间接应用于港口生产活动的陆域面积。
11.指标3.4“使用水域面积”:码头前沿船舶停泊水域、船舶回旋水域、港池水域的水域面积。
12.指标3.5“使用自然岸线长度”:直接或间接应用于港口生产活动的自然岸线长度。
五、逻辑关系
2.1≥2.1.1+2.1.2+2.1.3
2.2≥2.2.1+2.2.2+2.2.3
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生产用码头泊位调查表
港口代码:□□□□□□
港口名称:
| 港区代码:□□□□□□□□
港区名称:
| 表 号:港普基08-1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20号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
港口经营人代码:□□□□□□□□□□□□□□□
港口经营人名称:
|
1.港口经营人信息
|
1.1单位性质
| | 1.既是泊位拥有者又是经营人 2.是泊位拥有者非经营人 3.是泊位经营人非拥有者
|
2.码头泊位基本情况
|
2.1泊位名称
|
|
2.2泊位代码
| □□□-□□
| 2.3原有泊位代码*
| |
2.4泊位所在作业区名称*
| | 2.5泊位所在码头名称
| |
2.6泊位所在内河航道名称
| | 2.7泊位所在内河航道代码
| □□□□□□□□□□
|
2.8是否为公用泊位
| | 1.是 2.否
| 2.8.1非公用生产泊位经营属性
| | 1.经营性2.非经营性
|
2.9泊位属性
| | 1.海轮泊位 2.内河泊位
|
2.10是否有设计文件
| | 1.是 2.否
|
2.11泊位型式
| | 1.直立式 2.斜坡 3.浮码头 4.单点系泊 5.过驳装卸平台 6.其他
|
2.11.1直立式
| | 1.重力式 2.板桩 3.高桩 4.其他
|
2.11.2斜坡
| | 1.皮带机斜坡 2.缆车码头 3.其他
|
2.12泊位主要用途
| | 1.专业化 2.通用散货 3.通用件杂货 4.客货 5.多用途 6.其他
|
2.12.1专业化泊位分类
| | 01.集装箱02.煤炭03.金属矿石04.原油05.成品油06.液体化工07.液化天然气
08.液化石油气09.散装粮食10.散装水泥11.客运12.滚装
|
2.13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米)
| | 2.14码头前沿维护水深(米)
| | 2.15泊位长度(米)
| |
2.16设计靠泊能力(吨级)
| | 2.17结构靠泊能力(吨级)
| | 2.18核查靠泊能力(吨级)*
| |
2.18.1核查能力限制条件(限120字)*
| |
2.19泊位利用率(%)
| | 2.20泊位所在岸别*
| | 1.左岸2.右岸
|
2.21投产年份
| | 2.22竣工验收年份*
| | 2.23最近更新改造投产年份*
| |
2.24泊位中心经度(度)*
| | 2.25泊位中心纬度(度)*
| |
2.26泊位拥有者名称
| | 2.27泊位拥有者法人代码
| □□□□□□□□-□
|
2.28泊位拥有者行业类型
| | □1.交通 □2.冶金 □3.电力 □4.石化 □5.旅游 □6.其他
|
| 散装、件杂
(万吨)
| 集装箱
| 滚装
| 旅客
(万人)
|
万TEU
| 万吨
| 万标辆
| 节
|
2.29设计年综合通过能力
| | | | | | |
2.30核查年综合通过能力
| | | | | | |
2.31估算年综合通过能力
| | | | | | |
2.32是否已停止使用
| | 1.是 2.否
| 2.32.1停止使用时间(年)
| |
3. 2007年吞吐量
|
3.1液体散货(吨)
| | 3.2干散货(吨)
| | 3.3件杂货(吨)
| |
3.4集装箱
| 3.4.1箱数(TEU)
| | 3.5滚装船汽车
| 3.5.1辆数(辆)
| |
3.4.2重量(吨)
| | 3.5.2重量(吨)
| |
3.4.2.1货重(吨)
| | 3.5.3体积(立方米)
| |
3.6旅客(人)
| |
备注:
|
填表人:
| | 审核人:
| | 填 报 单 位:
| (盖章)
|
电 话:
| | 电 话:
| | 填报单位负责人:
|
|
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生产用码头泊位调查表
(港普基08-1表)
指标解释及填报规定
一、基本概念
1.码头:码头是人工构筑的临水并接岸的水工建筑物。可供船舶停靠、货物装卸和旅客上下。一座码头可以有一个或几个泊位。
2.泊位:供船舶安全靠、离,并进行装卸作业或上下旅客的设施。
3.海轮泊位:按海港建设技术标准设计、建设的泊位为海轮泊位。
4.内河泊位:按河港建设技术标准设计、建设的泊位为内河泊位。
二、填表主体
港口经营人和拥有生产用泊位的管理部门。
三、填表原则
1.靠泊能力在1000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海轮泊位和靠泊能力在300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内河泊位要求逐个填写本调查表。低于1000(300)吨级的生产用海轮(内河)泊位是否分泊位填写,由地方港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当一个泊位只有一个经营人经营时,由泊位经营人或泊位拥有者填写。当一个泊位有多个经营人时,由泊位拥有者填写。当一个泊位归属港口、海事管理部门使用或经营时,由港口、海事管理部门填写。
3.当码头泊位不在任何港区范围内时,港区代码前6位填写相应港口代码,后两位填写“99”。
4.当泊位归属于海事部门时,仍必须填写港口经营人代码。其中,前10位仍为泊位所在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代码,第11位为“H”,最后4位为顺序码。对应同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各海事部门代码中的顺序码必须保证不重不漏。
当泊位归属于其他管理部门时,仍必须填写港口经营人代码。其中,前10位为泊位所在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代码,第11位为“Q”,最后4位为顺序码。对应同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管理部门代码中的顺序码必须保证不重不漏。
5.本表中以“个”、“吨级”、“万吨”、“万人”、“万TEU”、“万辆”、“节”为单位的指标,保留至整数位;以“%”为单位的指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和码头前沿维护水深指标,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字,其他以“米”为单位的指标,保留至整数位。
6.带“*”标识的指标是非必填指标,但通过调查可掌握实际数据时,必须填写。
四、指标解释
1.指标1.1“单位性质”:当填表单位既是对应码头泊位的拥有者,又是码头泊位的经营或使用者时,填写“1”;当填表单位仅是对应码头泊位的拥有者,不是码头泊位的经营或使用者时,填写“2”;当填表单位不是对应码头泊位的拥有者,但是码头泊位的经营或使用者时,填写“3”。
2. 指标2.1“泊位名称”:按泊位实际名称填写。
3. 指标2.2“泊位代码”:泊位代码由主代码和附加码两部分组成。
每个填报单位根据实际拥有或经营的泊位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编码:
(1)先沿海,后内河。即当港口经营人同时拥有沿海、内河码头泊位时,应先给沿海泊位编码,再给内河泊位编码;
(2)同一港区内的泊位代码排序原则上按由北向南顺时针排序;
(3)对于只有一个经营人经营的泊位,当泊位为独立设计、建设时,主代码依据不重不漏的原则填写,填写范围是001~990的序列号,附加码填写“00”;当泊位是成组设计时,一组泊位必须取相同的主代码(001~990序列号),附加码分别按泊位顺序连续编写01~99的顺序码,并且保证不重不漏。
(4)对于有一个以上经营人经营的泊位,泊位代码由泊位拥有者编写。编写原则同(3),但必须保证泊位拥有者拥有的泊位代码不重不漏。
4.指标2.5“泊位所在码头名称”:当泊位没有对应的码头时,填写泊位名称。
5.指标2.6“泊位所在内河航道名称”、指标2.7“泊位所在内河航道代码”:根据《全国内河航道代码》填写(请登录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gkpc.moc.gov.cn)。
6.指标2.8“是否为公用泊位”:由码头经营公司投资建设的,为社会物资运输服务的码头泊位为公用泊位,选填“1”;由工业企业及商贸企业建设的,主要为本企业原料、产品及物资运输服务的码头泊位为非公用泊位,选填“2”。
7.指标2.8.1“非公用生产泊位经营属性”:当泊位只为企业自身生产活动提供服务时,选填“2”,否则选填“1”。
8.指标2.9“泊位属性”:海轮泊位填写“1”,内河泊位填写“2”。
9.指标2.10“是否有设计文件”:当码头泊位是按政府部门审批的专业设计文件建造时,填写“1”,否则填写“2”。
10.指标2.13“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当码头泊位有正规设计文件时,依据设计文件进行填写。当码头泊位没有正规设计文件时,根据泊位通常靠泊的船型,按《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或《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进行计算填写。
11.指标2.15“泊位长度”:当码头泊位有正规设计文件时,依据设计文件进行填写。对于没有设计文件的泊位,根据泊位通常靠泊的船型,按《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或《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进行计算填写。
12.指标2.16“设计靠泊能力”:依据正规设计文件填写。对于没有正规设计文件的泊位,填写泊位实际靠泊的船舶吨级。
13.指标2.17“结构靠泊能力”:依据正规设计文件填写。无设计文件不填该指标。
14.指标2.18“核查靠泊能力”和指标2.18.1“核查能力限制条件”:当码头泊位依据《
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运发〔2006〕81号)进行了核查工作时,填写通过核查的码头靠泊吨级和对应核查能力限制条件。没有进行核查的,不填写本指标。
15.指标2.19“泊位利用率”:指船舶靠、离泊位和装卸作业占用泊位时间与泊位年营运时间的百分比。填写2008年上半年的泊位利用率。年营运时间是指报告期内生产用泊位在册日历小时数。
16.指标2.20“泊位所在岸别”:按水流方向确定河流的上、下游,面向河流下游,右手一侧为右岸,左手一侧为左岸。
17.指标2.21“投产年份”:填写泊位实际投入使用的年份。
18.指标2.22“竣工验收年份”:填写泊位竣工验收的年份。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不填写本指标。
19.指标2.23“最近更新改造投产年份”:当泊位经过更新改造时,则填写最近一次更新改造后的投产年份。
20.指标2.24“泊位中心经度”和2.25“泊位中心纬度”:万吨级以上海轮泊位和500吨级以上内河泊位须采集泊位中心点经度和纬度坐标,并统一采用WGS-84坐标系中的经纬度表示。单位:“度”,要求至少保留6位小数。
21.指标2.29“设计年综合通过能力”:填写泊位设计文件中确定的综合通过能力,若泊位进行了更新改造,则以最近更新改造的设计文件为准。如无设计文件,不填写本指标。
22.指标2.30“核查年综合通过能力”:填写最近经过核查的泊位综合通过能力。未经核查的泊位,不填写本指标。
23.指标2.31估算年综合通过能力:填写最近三年年均吞吐量。当泊位更新改造投产不满三年时,按更新改造投产时间折算年均吞吐量进行填写。所有泊位均须填写本项指标。
24.指标2.32“是否已停止使用”:当泊位已停止使用一年及以上时间时,填写“1”,否则填写“2”。
25.指标2.32.1“停止使用时间(年)”:当泊位停止使用一年及以上时,必须填写泊位实际停止使用的年限。
其他码头泊位调查表
港口代码:□□□□□□
港口名称:
| 港区代码:□□□□□□□□
港区名称:
| 表 号:港普基08-2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20号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
港口经营人代码:□□□□□□□□□□□□□□□
港口经营人名称:
|
1.港口经营人信息
|
1.1单位性质
| | 1.既是泊位拥有者又是经营人 2.是泊位拥有者非经营人 3.是泊位经营人非拥有者
|
2.内河码头泊位地理位置
|
2.1泊位所在内河航道名称
| | 2.2泊位所在内河航道代码
| □□□□□□□□□□
|
3.1000(300)吨级以下海轮(内河)生产用码头泊位基本信息
|
| 配备装卸机械的泊位
| 未配备装卸机械的泊位
|
3.1泊位个数(个)
| | |
3.2泊位长度(米)
| | |
3.3设计年综合通过能力(万吨/万人)
| 万吨/ 万人
| 万吨/ 万人
|
3.4 2007年吞吐量(万吨/万人)
| 万吨/ 万人
| 万吨/ 万人
|
3.5码头前沿装卸机械数量(台、辆)
|
| -
|
4.自然岸坡基本情况
|
4.1自然岸坡占用岸线长度(米)
| | 4.2 2007年吞吐量(万吨/万人)
| 万吨/ 万人
|
5.非生产用泊位基本情况
|
5.1泊位个数(个)
| | 5.2泊位长度(米)
| |
备注:
|
填表人:
|
| 审核人:
|
| 填 报 单 位:
| (盖章)
|
电 话:
|
| 电 话:
|
| 填报单位负责人:
|
|
其他码头泊位调查表(港普基08-2表)
指标解释及填报规定
一、基本概念
1.自然岸坡:有进行船舶货物装卸和旅客上下的岸线,但无任何永久性人工设施为自然岸坡。
2.配备装卸机械的泊位:只要配备了装卸机械的泊位,即使是简易小吨位起重机、皮带机等简易机械,在本次普查中均作为配备装卸机械的泊位。
3.未配备装卸机械的泊位:完全依靠人力进行货物装卸的泊位,在本次普查中作为未配备装卸机械的泊位。
二、填表主体
港口经营人和拥有生产用泊位的管理部门。
三、填表原则
1.在同一港区、同一航道,靠泊能力在1000(300)吨级以下的生产用海轮(内河)泊位,可按港口经营人及是否配备装卸机械分别打捆填写本表。
2.在同一港区、同一航道的生产用自然岸坡,按港口经营人打捆填报本表。
3.在同一港区、同一航道的非生产用泊位,按港口经营人打捆填报本表。
4.当码头泊位不在任何港区范围内时,港区代码前6位填写相应港口代码,后两位填写“99”。
5.已按照1000(300)吨级以下海轮(内河)生产用码头泊位大捆填报的,不再按自然岸坡填报,反之亦然。
6.本表数值类型指标一律保留至整数位。
四、指标解释
1.指标1.1“单位性质”:当填表单位既是对应码头泊位的拥有者,又是码头泊位的经营或使用者时,填写“1”;当填表单位仅是对应码头泊位的拥有者,不是码头泊位的经营或使用者时,填写“2”;当填表单位不是对应码头泊位的拥有者,但是码头泊位的经营或使用者时,填写“3”。
2.指标3.1“泊位个数”:打捆填报的泊位的实际个数。
3.指标3.2“泊位长度”:打捆填报的所有泊位的泊位长度之和。当泊位有设计文件时,依据设计文件统计;当泊位没有设计文件时,根据泊位通常靠泊的船型,按《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或《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进行计算、统计。
4.指标3.3“设计年综合通过能力”:打捆填报的所有泊位的设计年综合通过能力之和。当泊位有设计文件时,依据泊位设计文件中给出的综合通过能力数据进行统计。当泊位没有设计文件时,设计年综合通过能力按近三年的年均吞吐量进行估算。
5.指标3.4“2007年吞吐量(万吨/万人)”:按各个泊位实际发生的年吞吐量合计填写。已停产的,不填写本指标。
6.指标3.5“码头前沿装卸机械数量”:打捆统计填写1000(300)吨级以下海轮(内河)生产用码头泊位前沿装卸机械数量。
7.指标4.1“自然岸坡占用岸线长度”:根据通常停靠的船舶实际占用岸线长度填写。
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
生产用码头前沿装卸机械调查表
港口代码:□□□□□□
港口名称:
港区代码:□□□□□□□□
港区名称:
港口经营人代码:□□□□□□□□□□□□□□□
港口经营人名称:
| 表 号:港普基09-1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20号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
| |
1.装卸机械对应泊位及其相关信息
|
1.1泊位名称
| | 1.2泊位代码:□□□-□□
|
1.3本经营人是否填写了对应泊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 | 1.是 2.否
|
1.3.1对应港口经营人名称
| |
1.3.2对应港口经营人代码
| □□□□□□□□□□□□□□□
|
2.生产用码头泊位前沿装卸机械情况
|
序号
| 2.1装卸机械类别
| 2.2装卸机械数量
| 2.3装卸机械负荷能力
|
数值
| 单位
| 其他单位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
| | | | |
|
2.1装卸机械类别:
起重机械
11.普通门座起重机 12.固定式起重机 13.多用途门机 14.轮胎起重机15.汽车起重机 16.其他起重机械
输送机械
21.带式(皮带)输送机 22.斗式提升机 23.埋刮板机 24.其他输送机械
专用机械
31.装船机 32.卸船机 33.带斗门机 34.吸粮机 35.输油臂 36.软管 37.岸边集装箱装卸桥 38高架吊
2.3装卸机械负荷能力(单位):1.吨 2.吨/小时 3.立方米/小时 4.其他单位
|
备注:
|
填表人:
|
| 审核人:
|
| 填 报 单 位:
| (盖章)
|
|
电 话:
|
| 电 话:
|
| 填报单位负责人:
|
|
|
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生产用码头前沿装卸机械调查表(港普基09-1表)
指标解释及填报规定
一、基本概念
1.港口生产用码头前沿装卸机械:在港口生产用码头前沿承担货物装卸并带有动力的各种机械。装卸机械按用途及种类分为起重机械、输送机械、专用机械;按使用生产类型分为生产用机械和非生产用机械。
2.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垂直起降重物,并可兼使重物做短距离水平移动,以满足对货物的装卸、仓储、堆码等项作业要求的非专用机械。
3.输送机械:输送机械是指能连续不断地输送货物的机械。主要用于大宗散货的装卸,散货堆场的堆取料、中途输送、仓库内二级提升等作业。
4.专用机械:专用机械是港口专用于某一作业环节、特殊货种、指定场所或特殊使用条件的起重及装卸机械。
二、填表主体
港口经营人。
三、填表原则
1.只有生产用码头前沿装卸机械填写本表。
2. 1000(300)吨级及以上的生产用海轮(内河)泊位的码头前沿装卸机械,原则上每一台机械必须逐一填写本表中“2.生产用码头泊位前沿装卸机械情况”。但是,相同装卸机械可打捆填写。
3.本表数值类型指标一律保留至整数位。
四、指标解释
1.指标1.1“泊位名称”和指标1.2“泊位代码”:填写装卸机械对应的泊位名称和泊位代码。
2.指标1.3“是否填写了对应泊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当本表中的“港口经营人代码”、“港口经营人名称”与装卸机械所对应的码头泊位调查表(港普基08-1表或港普基08-2表)的“港口经营人代码”、“港口经营人名称”一致时,选填“1”,否则选填“2”。
3.指标1.3.1“对应港口经营人名称”和指标1.3.2“对应港口经营人代码”:当指标1.3填写“2”时,即本表的填写单位与装卸机械对应的码头泊位调查表(港普基08-1表或港普基08-2表)的填写单位不一致时,必须将对应港普基08-1表或港普基08-2表中的“港口经营人名称”和“港口经营人代码”填入本栏。
4.指标2.1“装卸机械类别”:根据码头前沿装卸机械的实际类别情况,填写对应序号。例如,多用途门机,填写13;斗式提升机,填写22;吸粮机,填写34。
5.指标2.2“装卸机械数量”:填写对应泊位,同样装卸机械类别和负荷能力的港口装卸机械的实物数量。
注意:在计算装卸机械台数时,由数台装卸机械组成一条专用装卸线的,凡固定场地,不能拆卸移动或增减的,视为一个整体按一台计算,并按主机进行归类计算,其余作为附属机械不再统计。如虽已组成一条专用作业线,但组成的机械经常拆移,或虽已固定场地,却随任务或水位的变化等原因而部分拆卸移动、增减的,则一律按实际数量归类计算。
6.指标2.3“装卸机械负荷能力”:指装卸机械中单机的最大负荷能力,包括机械的幅度。一般以制造厂出厂时标记的负荷量为准。如无标记负荷量,则按技术部门鉴定的负荷量为准。
其他港口装卸机械调查表
港口代码:□□□□□□
港口名称:
港区代码:□□□□□□□□
港区名称:
港口经营人代码:□□□□□□□□□□□□□□□
港口经营人名称:
| 表 号:港普基09-2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20号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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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用库场装卸机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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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类型
| 1.1库场生产用装卸机械数量(台、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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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合计
| 1.1.2耗电机械数量
| 1.1.3耗油机械数量
| 1.1.4其他能耗机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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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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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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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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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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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斗装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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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
| | | | |
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
| | | | |
集装箱跨运车
| | | | |
集装箱正面吊运机
| | | | |
集装箱叉车
| | | | |
集装箱空箱堆高机
| | | | |
集装箱托头
| | | | |
堆取料机
| | | | |
堆料机
| | | | |
取料机
| | | | |
装车楼
| | | | |
装车机
| | | | |
输送机械
| | | | |
推耙机
| | | | |
推土机
| | | | |
翻车机
| | | | |
卸车机
| | |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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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用水平运输机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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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生产用水平运输装卸机械数量(台、辆)
| | 2.1.1其中:45千牛及以上牵引车数量(台、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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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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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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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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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 报 单 位: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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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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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负责人:
|
|
其他装卸机械调查表(港普基09-2表)
指标解释及填报规定
一、填表主体
港口经营人。
二、填表原则
1.当同一经营人在不同港区均有生产用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装卸机械时,须按港区分别填写调查表。
2.本表数值类型指标一律保留至整数位。
三、指标解释
1.指标1.1“库场生产用装卸机械数量”:填写库场上用于港口生产活动的装卸机械的实物数量。
注意:在计算装卸机械台数时,由数台装卸机械组成一条专用装卸线的,凡固定场地,不能拆卸移动或增减的,视为一个整体按一台计算,并按主机进行归类计算,其余作为附属机械不再统计。如虽已组成一条专用作业线,但组成的机械经常拆移,或虽已固定场地,却随任务或水位的变化等原因而部分拆卸移动、增减的,则一律按实际数量归类计算。
2.指标2.1“生产用水平运输装卸机械数量”:填写在库场、码头前沿或库场与码头前沿之间用于港口货物水平运输的装卸机械实物数量。
四、逻辑关系
1.1.1=1.1.2+1.1.3+1.1.4
2.1.1≤2.1
港口仓库堆场调查表
港口代码:□□□□□□
港口名称:
| 港区代码:□□□□□□□□
港区名称:
| 表 号:港普基10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20号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
港口经营人代码:□□□□□□□□□□□□□□□
港口经营人名称:
|
1.仓库堆场基本信息(须逐项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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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产类型
| | □1.生产用 □2.非生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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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生产用库场主要用途
| | □1.煤炭 □2.油品 □3.矿石 □4.粮食 □5.集装箱 □6.滚装运输停车场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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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用仓库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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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生产用仓库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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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危险品仓库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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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生产用仓库容积(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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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油库容积(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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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成品油容积(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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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圆筒仓容积(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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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粮食筒仓容积(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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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水泥筒仓容积(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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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液体化工储罐容积(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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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其他生产用仓库容积(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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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用堆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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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平方米)
| 容量(吨)/堆存能力(T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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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堆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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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煤炭堆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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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矿石堆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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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集装箱堆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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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冷藏箱堆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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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危险品箱堆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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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拆装箱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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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洗箱场
| | ∕
|
3.1.4 其他堆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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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生产用堆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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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非生产用库场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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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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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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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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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 报 单 位: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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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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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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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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