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的通知
(苏交港〔2008〕33号)
各市港口(交通)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的通知》(交规划发[2008]124号),交通运输部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为做好我省的港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本次港口普查的范围是全省范围内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码头设施的所有港口。渔港和军港兼营商港业务的,其商用业务部分纳入普查。
二、普查对象
本次港口普查对象包括法定的从事港口生产活动的港口经营人和船厂,港口管理部门及使用港口岸线、陆域和水域的涉港管理部门。
三、普查内容
(一)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口经营人情况
(二)港口、港区自然地理位置、陆域和水域面积、岸线使用情况。
(三)港口码头泊位、库场、航道、锚地、铁路专用线、运输管道、疏港公路等基础设施情况
(四)港口装卸机械、港务船舶等设备情况。
(五)港口生产和能源消耗等情况。
四、普查标准时间
港口基础设施、设备及港口经营人、管理单位现状的调查时点为2008年6月30日。
港口吞吐量的调查时期为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港口生产能源消费的调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五、组织方式
省交通厅成立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省港口普查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港口局规划处,具体承担港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市应结合自身情况并参照省级组织机构尽快研究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实施机构,并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含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于2008年5月10日前报省港口普查办公室。
六、实施要求
(一)各市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市范围内普查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市普查办公室应根据省普查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港口管理实际情况,明确本市港口普查的组织模式,并制定各级普查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
(二)在普查标准时间前已投产(包括试投产和已投产未验收)使用的港口设施均纳入普查。
(三)省级普查办公室负责地市级普查办公室、重点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市级及以下普查办公室负责辖区范围内其他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七、经费安排
本次港口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所需的普查经费由交通厅解决,市级及以下所需的普查经费自行解决。
八、进度安排
2008年06月底前完成普查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008年08月底前完成普查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
2008年09月底前完成市级普查基础数据的审核、汇总、评估并上报省普查办。
2008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普查基础数据的审核、汇总、评估并上报部普查办。
2009年05月底前完成港口概况的编写、主要港口电子平面图的绘制与上报。
2009年06月开展港口普查工作的总结及表彰。
九、做好与省级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工作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港口普查工作,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及省厅领导指示精神,特委托东南大学、江苏伟信公司和江苏省港口协会三家单位为省级港口普查技术支持单位。其中东南大学负责普查培训和指导、泊位坐标数据采集、数据质量审核验收等技术支持工作;江苏伟信公司负责编制港口概况和绘制港口平面图的技术支持工作;江苏省港口协会负责普查的宣传、动员,资料的清点、核查、交接、保管,编写港口普查工作报告等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在港口普查过程中与以上技术支持单位积极配合,按要求报送普查资料和材料,并在技术支持单位现场工作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港口普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落实机构、人员、经费,严格按照要求实施普查,如实填报资料,确保普查质量。
江苏省港口普查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南京市升州路16号省港口局规划处
邮政编码:210001
联 系 人:许麟
联系电话:(025)52853239
传 真:(025)52853097
电子邮箱:xul@jscd.gov.cn
省级技术支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一梅(东南大学)(025)83795495,13601585311
翟剑峰(伟信公司)(025)86530977,13951891703
叶万有(港口协会)(025)52853097
附件:1. 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组织方案
3.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技术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昌保(江苏省交通厅副厅长、江苏省港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王元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惠先宝(江苏省交通厅综计处处长)
司马华炜(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规划处处长)
周志木(江苏省港口管理局港务处处长)
二、普查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司马华炜(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规划处处长)
成 员:安 宁(江苏省交通厅综计处)
许 麟(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规划处)
石建东(江苏省港口管理局港务处)
叶万有(江苏省港口协会)
陈一梅(东南大学)
翟剑峰(江苏伟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2
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组织方案
二○○八年四月
目录
一、普查目的
二、普查范围
三、普查对象
四、主要普查内容
(一)港口管理部门现状情况
(二)港口、港区基本情况
(三)港口航道情况
(四)锚地情况
(五)港口管理部门及其他涉港管理部门使用港口资源情况2
(六)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
(七)码头泊位基本情况
(八)港口装卸机械情况
(九)港口仓库堆场情况
(十)港口生产情况
(十一)港口生产能源消费情况
(十二)船厂设施情况
(十三)港口其他设施情况
(十四)港口港务船舶情况
(十五)港口基本概况
五、普查标准时间
六、普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普查组织机构设置
(二)普查组织机构职责
(三)普查经费
七、普查实施要求
八、普查数据处理
(一)数据处理工作原则
(二)数据处理主要内容
(三)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原则
(四)数据处理质量控制方法
九、普查资料管理
(一)资料的清点和核查
(二)资料的装订
(三)资料的交接
(四)资料的保密
十、工作进度安排
一、普查目的
1996年第二次全国港口普查以来,我国港口基础设施、装备和生产无论在规模还是在结构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后,政企分开,港口资源重新整合,导致现行统计组织体系、统计范围和口径均发生很大变化。为全面、准确、系统地掌握全国港口现状,为港口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交通部决定在国家统计局的支持下开展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以下简称港口普查)。
二、普查范围
本次港口普查的范围是全国范围内(港、澳、台地区暂不列入)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码头设施的所有港口。渔港和军港兼营商港业务的,其商用业务部分纳入普查。
三、普查对象
本次港口普查对象包括法定的从事港口生产活动的港口经营人和船厂,港口管理部门及使用港口岸线、陆域和水域的涉港管理部门。
四、主要普查内容
(一) 港口管理部门现状情况
具体包括港口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通信方式信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下属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所属系统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01表”。
(二) 港口、港区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港口名称、港口所在行政区域、港口包含的港区个数,各港区名称、港区面积、港区港口岸线长度、港口设施已占用港口岸线长度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02表”和“港普基03表”。
(三) 港口航道情况
具体包括进出港航道名称、所在港口代码、航道起点、航道迄点;航道长度、宽度、水深、乘潮水位、乘潮历时和服务的港区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04表”。
(四) 锚地情况
具体包括锚地服务的港口、锚地水深、锚地面积、锚泊能力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05表”。
(五) 港口管理部门及其他涉港管理部门使用港口资源情况
具体包括港口管理部门及其他涉港管理部门使用的港口自然岸线长度、陆域和水域面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06表”。
(六)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港口经营人名称、港口经营人法人代码、港口经营人所在地、港口经营人经济类型、港口经营人登记注册情况、经营性港口企业资产情况及从业人员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07表”。
(七) 码头泊位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码头泊位所在港口和港区名称、码头泊位名称、码头泊位经营人名称、泊位的泊位拥有者及其经济属性和行业属性、泊位生产类型、泊位属性、泊位型式、泊位主要用途、泊位长度、泊位靠泊能力和投产年份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08-1表”和“港普基08-2表”。
(八) 港口装卸机械情况
具体包括各港口和港区装卸机械生产类型、机械类别和数量、专业码头前沿装卸机械负荷能力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09-1表”和“港普基09-2表”。
(九) 港口仓库堆场情况
具体包括港口库场所在港口和港区名称、库场生产类型、主要用途、面积、容积以及集装箱、煤、矿石和粮食库场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10表”。
(十) 港口生产情况
具体包括港口吞吐量和港区间水运量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11-1表”、“港普基11-2表”、“港普基11-3表”、“港普基12-1表”、“港普基12-2表”、“港普基12-3表”。
(十一) 港口生产能源消费情况
具体包括港口经营人装卸生产、辅助生产、生活管理等实际消费的柴油、汽油、燃料油、电力、煤炭和其他能源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13表”。
(十二) 船厂设施情况
具体包括船坞、船台和舾装码头的吨级、长度、宽度、门槛(或码头前沿)水深和占用岸线长度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14表”。
(十三) 港口其他设施情况
具体包括港口铁路专用线、港口运输管道和疏港公路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15表”。
(十四) 港口港务船舶情况
具体包括港务船舶拥有单位,拖轮、引水船、消防船、拖消船、工作船、联检船、工程船、驳船等港务船舶的艘数、登记总吨等信息。详细指标见“港普基16表”。
(十五) 港口基本概况
港口概况编写的主要内容归纳为:
1.位置--介绍港口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经度和纬度)。
2.气象与水文--介绍港口所在地区主要的气象特征及水文条件。气象主要包括气温特征及分布、降水特征及分布、风况的基本特征(常风向、强风向等)和雾的基本情况;港口所在地海洋及主要河流水文特征,简要描述丰水期及枯水期的水位特征、潮位及潮流情况。
3.社会、经济--介绍港口所在地区2007年的社会总体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主要包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如GDP、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结构、固定资产投资等)、人口状况(如总人口数量)、工业状况(如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等)、农业状况(如农业产业结构和主要农产品等)。
4.资源状况--根据资源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自然资源(如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旅游资源(旅游景区、旅游线路等)、矿产资源(如煤、矿石、建筑材料等)等。
5.综合交通运输--从基础设施和运输量两个方面描述港口所在地区综合交通运输状况。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现状及发展趋势,详细介绍水路运输发展情况。
6.港口情况--依据普查数据,对整个地区港口发展规模、布局、结构进行分类描述,描述港口企业构成、生产规模、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等。
7.意见及建议--对今后港口建设、管理、统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普查标准时间
港口基础设施、设备及港口经营人、管理单位现状的调查时点为2008年6月30日。
港口吞吐量的调查时期为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港口生产能源消费的调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六、普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为确保港口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都要建立港口普查组织机构,并承担相应的职责。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如下:
(一) 普查组织机构设置
1.部级港口普查组织机构
交通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成立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领导小组。由交通部、国家统计局领导及交通部综合规划司、水运司、海事局、科学研究院、规划研究院有关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部综合规划司,具体承担全国港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2.省级港口普查组织机构
省交通厅成立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领导小组。由交通厅主管港口工作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省交通厅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港口局港口规划处,具体承担本省港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3.地市级港口普查组织机构
各市参照省级组织机构成立市级普查组织机构。原则上由港口(交通)局主管港口工作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及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市港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4.县级港口普查组织机构
县级组织机构由各普查地市级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二) 普查组织机构职责
1.部级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公室职责
部级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与本次港口普查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部级普查办公室在部级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港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部级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普查方案及有关文件,组织研制开发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组织实施港口普查及相关工作,建立部、省级普查办公室联系制度,编写《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工作动态》。
(2)开展港口普查宣传工作。
(3)负责对省、地级普查办公室和港口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4)收集、审核、汇总全国普查资料,并进行数据质量验收。
(5)编辑出版全国港口普查资料,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6)建立全国港口普查数据库,编制港口普查电子图集。
(7)开发基于GIS的港口普查信息系统和港口数据更新采集系统。
(8)组织完成全国港口普查总结评比工作。
(9)编写全国港口普查工作报告。
2.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公室职责
省级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本省范围内与本次港口普查工作有关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等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本省普查工作的实施。
省级普查办公室在本省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在部级普查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职责是:
(1)根据部级普查领导小组、普查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港口普查工作,建立省内普查办公室联系制度,并上报部级普查办公室。
(2)组织开展港口普查宣传工作。
(3)组织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支持。
(4)组织本省辖区范围内普查数据质量的审核和抽查验收,按规定收集、汇总、上报并保管普查资料。
(5)组织绘制港口平面图。
(6)编辑出版省级港口普查资料,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7)组织完成本省港口普查总结评比工作。
(8)编写本省港口普查工作报告。
3.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公室职责
市级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本市范围内与本次港口普查工作有关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等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本市普查工作的实施。
市级普查办公室在本市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在省级普查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职责是:
(1)根据省级普查领导小组、普查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港口普查工作,建立市内普查办公室联系制度,并上报省级普查办公室。
(2)负责组织开展港口普查宣传工作。
(3)负责组织本市范围内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支持。
(4)组织本市辖区范围内普查资料的填写、装订和录入等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数据质量的审核和抽查验收,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上报并保管普查资料。
(5)组织完成本市港口普查总结评比工作。
(6)编写本市港口普查工作报告。
4.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公室
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本市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 普查经费
本次港口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所需的普查经费由交通部解决,省级所需的普查经费由交通厅解决,市级及以下所需的普查经费自行解决。
七、普查实施要求
1.在普查标准时间前已投产(包括试投产和已投产未验收)使用的港口设施均纳入普查;
2.部级普查办公室负责省、地市级普查办公室、重点联系企业的培训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省级及以下普查办公室负责辖区范围内其他企业的培训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普查方案、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和港口电子平面图绘制三部分。
3.在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和中期数据采集阶段,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媒体对普查工作进行宣传,争取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八、普查数据处理
(一) 数据处理工作原则
本次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普查表格式、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数据处理软件、统一上报普查数据”的原则,采用分级汇总、逐级上报的工作方式进行。
各级普查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部级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处理标准,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数据处理软件,严格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普查数据。
(二) 数据处理主要内容
1.前期准备阶段
各市成立普查办公室,准备数据处理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编制并上报港口代码、港区代码、港口管理部门代码和港口企业名录。
2.数据采集、处理阶段
各级普查办公室组织港口企业和相关港口管理单位收集基础数据和录入资料;审核普查数据;按要求生成普查汇总资料。按要求绘制港口电子平面图。按规定时间将经审核后的普查汇总表以特快专递或专人报送的形式上报省级普查办公室。
省级普查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将经审核后的省级港口普查数据库、普查汇总表和港口电子平面图以特快专递或专人报送的形式上报部级普查办公室。
(三) 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原则
本次普查工作严格按照统一技术规定进行数据处理,杜绝技术性差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部级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但可以根据本地区和部门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要加强数据处理的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
本次普查数据处理过程中要加强人工审核和计算机校验,计算机处理人员和普查人员要密切配合,确保在资料录入过程中不重、不漏,普查数据准确无误。数据处理软件要具有数据的逻辑性校验功能,同时要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加强对普查资料的人工审核,对汇总结果要进行数据合理性检验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在本次普查数据处理中,坚持“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数据质量控制原则。审核未通过或未经质量评估的数据不得上报。普查基础数据与汇总数据必须一致,不合格的数据必须立即核改,并限时重新上报。
(四) 数据处理质量控制方法
本次普查数据处理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1.建立、实施“自查复核”和“逐级审核”制度
各级普查机构对本级处理的数据及汇总结果须进行自查和复核。实施逐级数据审核的制度,所有最终成果须经本级普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才能上报。
2.人工校审与计算机辅助检验相结合
数据处理过程应人工校审与计算机辅助检验相结合,并充分利用计算机的辅助检验功能,对数据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
(1)港口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开发和研制,应结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尽可能地实现录入过程的自动检验功能。
(2)数据处理采取分级处理,逐级上报的办法。加强人工对计算机检验结果的校审,发现错误及时进行反馈与更正,人工校审后的普查数据方可上报。
3.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制度
(1)数据质量抽查办法
普查数据质量抽查至少要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①各级普查办公室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抽取3%-5%已经过审核的普查调查表进行实地复核,抽样范围应涵盖调查填报的所有普查调查表。
②在计算机汇总普查数据前,要随机选取5%的已录入普查数据样本进行复录审核。
(2)数据质量验收标准
普查数据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为:
①所有满足普查范围的内容都要进行普查,不得遗漏;
②普查方案中所确定的数据项均按要求进行调查和填报,不得遗漏;
③各级普查办公室抽查的调查表的差错率要低于2%;
④各级普查办公室抽查的数据录入的差错率要低于1%。
各级普查办公室要按照以上的数据质量抽查办法和验收标准严格、认真地进行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数据质量抽查符合标准的,予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要责成有关人员对数据进行全面复核,并依照标准进行第二次抽查,直至达到规定的标准为止,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九、普查资料管理
(一) 资料的清点和核查
在本次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员、数据录入员均应爱护和妥善保管港口普查调查表。在填写、录入、修改和报送过程中,要严格防止普查调查表的散失、破损、污损和折皱。
各级普查机构有关人员在普查调查表装订前,必须进行认真清点检查,如遇有漏报或遗失的普查调查表须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若有破损、折皱而难以使用的调查表,应及时更换,重新填报,在确认所有表格齐备、填报清楚无误后,方可装订。
(二) 资料的装订
普查资料的装订要求遵循如下原则:
1.基础调查表和汇总表必须分开进行装订,以便于汇总表的上报。
2.基础调查表应根据数据处理软件的录入要求进行装订。以便于基础调查表的计算机录入、审核和查阅。
(三) 资料的交接
各级普查机构在普查资料装订后均要进行登记,交接过程中均要办理资料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负责人和经手人分别签字,并登记日期,以明确责任。
资料接收人如发现普查资料有遗失、污(破)损、装订不合格等问题,有权责成移交人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返工,待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四) 资料的保密
为保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资料的正确使用,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内容及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资料保密工作做如下规定:
1.保密范围
(1)经部级普查办公室、省级及以下普查机构汇总形成的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综合数据资料;
(2)由部级普查办公室、省级及以下普查机构管理的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完整、系统的明细数据资料和港口电子平面图。
(3)由部级普查办公室、省级及以下普查机构管理的储存有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完整、系统的明细数据和汇总资料的数据库。
2.资料密级及期限
各级完整、系统的明细数据资料、数据库为秘密级,港口电子平面图为内部资料,保密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3.资料使用及审批
交通系统内部研究工作使用保密期限内的秘密级资料,由各有关单位领导审批;对外公开发布资料须报上一级普查领导机构和保密部门审批。严禁个人私自对外提供、发布秘密级资料。
4.资料保管
在本次普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管秘密级资料。所有秘密级资料和存储了秘密级资料及港口普查数据库的计算机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5.奖惩规定
保密工作将纳入未来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工作评比条件。凡发生泄密事件的,除取消评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资格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予以惩处。
十、工作进度安排
2008年06月底前 完成普查方案、数据处理软件和港口平面图绘制方案的培训,宣传和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2008年08月底前 完成普查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
2008年09月底前 完成市级普查基础数据的审核、汇总、评估并上报省普查办。
2008年10月底前 完成省级普查基础数据的审核、汇总、评估并上报部普查办。
2008年12月底前 完成全国港口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汇总和主要数据发布。
2009年05月底前 完成港口概况的编写、主要港口电子平面图的绘制与上报。
2009年06月底前 开展港口普查工作的总结及表彰。
2009年10月底前 完成全国港口普查汇编资料的编印出版。
附件3
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方案技术方案
二○○八年四月
目录
一、报表总目录
二、调查表格式
港口管理部门现状调查表
港口基本情况调查表
港区基本情况调查表
港口航道调查表
锚地基本情况调查表
港口管理部门及其他涉港管理部门港口资源使用情况调查表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生产用码头泊位调查表
其他码头泊位调查表
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 生产用码头前沿装卸机械调查表
其他港口装卸机械调查表
港口仓库堆场调查表
港口散装、件杂货物吞吐量调查表
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调查表
港口旅客、滚装吞吐量调查表
港区间散装、件杂货物水运量调查表
港区间集装箱水运量调查表
港区间旅客、滚装水运量调查表
港口生产能源消费调查表
船厂设施调查表
港口其他设施调查表
港口港务船舶调查表
三、汇总表格式
港口管理部门现状明细表
港口基本情况明细表
港区基本情况明细表
港口航道明细表
锚地基本情况明细表
港口管理部门及其他涉港管理部门港口资源使用情况明细表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明细表
码头泊位数量汇总表
码头泊位长度汇总表
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生产用泊位明细表
装卸机械汇总表
港口仓库堆场汇总表
港口吞吐量汇总表
港口散装、件杂货物吞吐量汇总表
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汇总表
港区间水运量汇总表
港区间散货、件杂货物水运量汇总表
港区间集装箱水运量汇总表
港口能源消费明细表
船厂设施明细表
1300千瓦及以上港务船舶明细表
一、报表总目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方式
| 页码
|
(一)调查表
|
港普基01表
| 港口管理部门现状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管理部门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23
|
港普基02表
| 港口基本情况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27
|
港普基03表
| 港区基本情况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30
|
港普基04表
| 港口航道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34
|
港普基05表
| 锚地基本情况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37
|
港普基06表
| 港口管理部门及其他涉港管理部门港口资源使用情况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39
|
港普基07表
|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 一次性
| 港口经营人及船厂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41
|
港普基08-1表
| 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生产用码头泊位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45
|
港普基08-2表
| 其他码头泊位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部海事局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51
|
港普基09-1表
| 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生产用码头前沿装卸机械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54
|
港普基09-2表
| 其他港口装卸机械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57
|
港普基10表
| 港口仓库堆场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59
|
港普基11-1表
| 港口散装、件杂货物吞吐量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62
|
港普基11-2表
| 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65
|
港普基11-3表
| 港口旅客、滚装吞吐量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68
|
港普基12-1表
| 港区间散装、件杂货物水运量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71
|
港普基12-2表
| 港区间集装箱水运量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73
|
港普基12-3表
| 港区间旅客、滚装水运量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75
|
港普基13表
| 港口生产能源消费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77
|
港普基14表
| 船厂设施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79
|
港普基15表
| 港口其他设施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82
|
港普基16表
| 港口港务船舶调查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部海事局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85
|
(二)汇总表
|
港普综01表
| 港口管理部门现状明细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管理部门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91
|
港普综02表
| 港口基本情况明细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92
|
港普综03表
| 港区基本情况明细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93
|
港普综04表
| 港口航道明细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94
|
港普综05表
| 锚地基本情况明细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95
|
港普综06表
| 港口管理部门及其他涉港管理部门港口资源使用情况明细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96
|
港普综07表
|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明细表
| 一次性
| 港口经营人及船厂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97
|
港普综08-1表
| 码头泊位数量汇总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98
|
港普综08-2表
| 码头泊位长度汇总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99
|
港普综08-3表
| 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生产用泊位明细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00
|
港普综09表
| 装卸机械汇总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01
|
港普综10表
| 港口仓库堆场汇总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02
|
港普综11-1表
| 港口吞吐量汇总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03
|
港普综11-2表
| 港口散装、件杂货物吞吐量汇总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04
|
港普综11-3表
| 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汇总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05
|
港普综12-1表
| 港区间运输量汇总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06
|
港普综12-2表
| 港区间散装、件杂货物运输量汇总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07
|
港普综12-3表
| 港区间集装箱运输量汇总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08
|
港普综13表
| 港口能源消耗明细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09
|
港普综14表
| 船厂设施明细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10
|
港普综15表
| 1300千瓦及以上港务船舶明细表
| 一次性
| 全部港口
| 省级普查办公室
|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 111
|
二、调查表格式
港口管理部门现状调查表
| 表 号:港普基01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20号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
1.港口管理部门基本情况
|
1.1港口管理部门名称
| |
1.2港口管理部门代码
| □□□□□□□□□□
|
1.3港口管理部门级别
| | 1.省级 2.地市级 3.县级
|
1.4港口管理部门类型
| | 1.政府部门 2.事业单位 3.其他
|
1.5从事港口管理工作人员编制(人)
| |
1.6.上级主管部门所属系统
| | 1.交通主管部门 2.其他行业管理部门
|
1.6.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代码
| □□□□□□□□□□
|
1.6.2其他行业上级主管机关名称
| |
1.7港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
1.7.1通信地址
| |
1.7.2联系电话
| | 1.7.3邮政编码
| □□□□□□
|
1.7.4传真电话*
| | 1.7.5电子邮箱*
| |
2.港口管理部门管理情况
|
2.1港口管理部门具体管辖港区代码(仅从事行业管理的港口管理部门不填写本指标)
|
序号
| 行政管辖港区代码
| 序号
| 行政管辖港区代码
| 序号
| 行政管辖港区代码
| 序号
| 行政管辖港区代码
|
1
| □□□□□□□□
| 8
| □□□□□□□□
| 15
| □□□□□□□□
| 22
| □□□□□□□□
|
2
| □□□□□□□□
| 9
| □□□□□□□□
| 16
| □□□□□□□□
| 23
| □□□□□□□□
|
3
| □□□□□□□□
| 10
| □□□□□□□□
| 17
| □□□□□□□□
| 24
| □□□□□□□□
|
4
| □□□□□□□□
| 11
| □□□□□□□□
| 18
| □□□□□□□□
| 25
| □□□□□□□□
|
5
| □□□□□□□□
| 12
| □□□□□□□□
| 19
| □□□□□□□□
| 26
| □□□□□□□□
|
6
| □□□□□□□□
| 13
| □□□□□□□□
| 20
| □□□□□□□□
| 27
| □□□□□□□□
|
7
| □□□□□□□□
| 14
| □□□□□□□□
| 21
| □□□□□□□□
| 28
| □□□□□□□□
|
2.2港口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基本情况及其具体管理范围
|
序号
| 2.2.1下属单位名称
| 2.2.2下属单位类别
| 2.2.3下属单位人员数(人)
| 2.2.4行政管辖港区代码
|
1
| | | | |
2
| | | | |
…
| | | | |
下属单位类别:1.派驻机构 2.港航管理机构 3.其他事业单位
|
备注:
|
填表人:
|
| 审核人:
|
| 填 报 单 位:
| (盖章)
|
电 话:
|
| 电 话:
|
| 填报单位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