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资格条件,享有同等待遇。一方面,在同样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财产权益,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社委会或者理事会研究、成员大会(代表会议)表决等方式剥夺农村妇女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另一方面,在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如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并未尽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或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上述人员是否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时,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能做出男有女无或男多女少的不平等规定,必须确保同等资格条件下,男女待遇相同。
四、切实加强对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维权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加快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惠州的重要内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维权网络,推动农村妇女维权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具体领导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农村妇女维权工作。各级党委农办要切实履行牵头负总职责,加大对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主动要求并协助有关单位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妥善解决侵害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各级农业、国土等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解决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股权分配和土地征收、宅基地使用等财产权益产生的矛盾纠纷。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要依法为有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农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各级、各部门要共同努力,建立起一个快捷、有效、方便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网络,提高维权工作力度和效率。
(二)开展信访专项治理,解决侵权突出问题。市信访局、市妇联要根据当前农村妇女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信访专项治理,重点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财产权益的突出问题。要制定解决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信访案件的具体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案件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办。各县(区)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各乡镇(街道)迅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落实领导包案,加大调处力度,对已经有处理意见尚未落实的出嫁女信访案件要抓紧落实;对出嫁女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又能够解决的尽快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出嫁女解释清楚,并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解决;对不符合政策法律,不能解决的,要表明态度,讲清政策和法律规定,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当调解不成,受害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规范村民自治章程,依法维护妇女权益。针对当前部分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问题,各县(区)要组织开展规范村民自治章程的专项行动,由农办、信访、民政、司法、农业、妇联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检查、清理,凡与政策法规相抵触、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或废止。凡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生效前应报乡镇(街道)备案审查,违法的内容必须给予纠正,确保村民自治行为合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