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益。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且同等条件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有权依法处置本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依法界定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土地以及由土地派生出来的集体收益分配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其能否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妇女包括农村未嫁女、嫁入女、出嫁女、招郎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各项集体收益分配权益。
(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妇女,户口未迁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且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且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离婚、丧偶后,户口仍保留在男方家所在地且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除上述情况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各项财产权益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其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履行相应义务的配偶和符合生育规定所生子女,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财产权利。
三、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基本原则
--经济权利平等,发展成果共享。广大农村妇女勤劳能干,自强自立,吃苦耐劳,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与男子同等的作用,理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经济权利。要保障农村妇女在资金、信息、技术等资源配置和经济利益分配、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维护小集体利益为由,侵害出嫁女、离婚女、招婿女等弱势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利。要克服狭隘的小农意识,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让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村妇女。
--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涉及《
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颁布的相关实施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村民自治组织在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涉及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各项事务,不能以村民自治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由,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