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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8〕3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男女平等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农村中“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封建思想依然存在,少数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农村妇女大规模集体上访,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认真解决好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维护农村妇女的各项财产权益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财产权益。
  (一)要维护农村妇女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二)要维护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权益。农村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女方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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