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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严管整治的通告

  (一)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十、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执勤交警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采取对违法车辆进行拍照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处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十一、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收缴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扣留机动车,并对行为人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1500元罚款;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150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十三、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对驾驶汽车驾驶人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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