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严管整治的通告
(惠市公交通字〔2008〕35号)
为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步伐,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使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市民文明出行等各项指标达到创建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前期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决定自2008年4月至12月,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进行严管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对妨碍交警执法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十九条处以警告或10元的罚款。
三、行人不得跨越交通护栏,违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十九条处以警告或10元的罚款。
四、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五十四条,处警告或20至50元的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