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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州市监察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监察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市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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