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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部门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有弄虚作假、串通舞弊、泄露秘密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廉政规定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的,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委托审计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重新实施审计或者重新委托审计。
  第三十二条 从事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交通部门委托审计事项审批表

  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审计项目名称

 

委托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委托审计业务主要内容

 

估算审计基本费用

 

委托方式

  1.直接委托--指定委托   (  )
  --随机抽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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