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目的;
(三)审计范围;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签约双方的义务(包括廉政义务);
(六)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审计收费;
(九)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代表人的签名以及双方单位的公章;
(十二)签约时间;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要求保证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全面、完整;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保证对被审单位的知悉秘密负保密义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合法。
第二十七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委托审计工作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委托审计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江苏省交通部门委托审计事项审批表》、委托审计的相关过程资料、对被委托单位的履约考核记录、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实施审计,并承担相应审计风险与法律责任。被审单位在法定义务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部门可以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委托审计费用、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交通部门委托审计受托资格,在全省交通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者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一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者纠正的,两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者问题,给委托单位或者交通部门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