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招投标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选择社会审计机构进入交通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的公告;
(二)社会审计机构自愿报名并报送公告规定所需提供的资料;
(三)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入库社会审计机构名单;
(四)公示入库社会审计机构初选名单并受理举报、投诉;
(五)在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公告确定入库社会审计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申请进入交通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报送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履约情况和审计质量等实行动态评价和考核,逐步建立信用档案,建立社会审计机构退出机制。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每年评审选定一次。
第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交通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交通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被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
(三)依据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受到限制的。
第三章 委托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 委托审计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受托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 直接委托包括指定委托和随机抽取。
指定委托是指委托单位在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中指定一家社会审计机构为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委托审计业务可以采用指定委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