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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部门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之间在委托审计管理上发生争议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协调。
  第六条 交通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管理和安排委托审计事项,并对社会审计机构履约情况及审计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章 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
  第八条 进入交通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的社会审计机构,除必须具备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受托业务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进入交通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最近两年平均经营业务必须有盈利;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从事交通部门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从事一级以上公路项目(含独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国家高等级航道、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及5万标箱以上内河港口项目以及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等级证书,并且具有5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其他交通建设项目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以上资质等级证书,且有3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四)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参与委托审计招投标的社会审计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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