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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部门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部门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交财〔2008〕39号)


各市交通局,各厅属单位:
  《江苏省交通部门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7月2日经第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厅财务处(审计处)。
  附件:《江苏省交通部门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交通部门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交通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行为,加强委托审计管理,提高委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本省交通部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审计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交通部门的基本建设审计、资产评估、资本金验证、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效益)审计、改制(重组)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业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省交通部门委托审计工作,其所属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行业内委托审计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直属单位(包括工程建设指挥部等)负责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委托审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部门的委托审计工作。
  委托审计工作具体由交通部门的审计部门或者其他办理审计事项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委托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检查下级部门的委托审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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