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政治立场坚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二)在惠州工作,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情、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的建议名单,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任证书。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者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接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一)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领导或送有关部门;
(二)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安排在《惠州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刊登,或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办的专业简报、杂志等推荐刊发。
第十一条 专家组依照本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讨,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