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选配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强组织协调和文字能力的同志充实到督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的职务可以适当高配,以增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要保证督查工作经费,为督查人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级督查机构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要在督前、督中、督后三个阶段和立项、实施、反馈三个环节上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惠府〔2007〕41号)规范运作。督查事项根据政府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精神确定,督查方案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督查时,督查人员要采取全面听、仔细问、认真查、现场看、随机访等方式,准确全面地掌握情况。督查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情况,判断工作进展,分析问题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认真撰写督查报告,报送有关领导。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全面反映工作完成情况。
三、加强完善督查制度,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各级督查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督查制度,以制度规范督查工作。
一是要明晰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责任制度,使工作任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归依。对不落实的事项,要加强督查催办,对相应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每项工作进行细化和量化,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作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积极运用奖惩机制,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到位、目标未实现、承诺不兑现,甚至因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要强化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督查办要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市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督促检查,按照“事关全局、影响重大、领导关注”的原则,对落实不彻底、进度缓慢或根本没有落实、可能完不成任务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挂牌督办制度,督促责任单位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要认真分析,查找工作进展缓慢或不能完成任务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回复市政府督查办。需要市领导或其他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也要一并说明。市政府督查办要认真核实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审慎提出督查建议,并尽快以专报的形式向市领导报告。同时,要对责任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效果进行实地督查,直至决策目标实现。
对挂牌督办后仍执行不力、拖延不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加大督办力度,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督办警告,并依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督查办报请领导批准,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可参照执行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