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市区惠城中心区跨门、占道、占用公共场地摆卖经营的通告
(惠市城管办〔2008〕44号)
为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进一步做好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惠城中心区的跨门、占道、占用公共场地摆卖经营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任务
(一)违法将商品、物品摆放在店外进行加工或交易的跨门经营行为。
(二)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卖商品或进行各类车辆修理、补鞋等乱设摊点行为。
(三)违法利用机动、人力车辆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卖商品的行为。
(四)拆除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违法设置或严重影响市容的遮阳(雨)棚、四角棚等设施。
二、清理整治范围
市区惠城中心区的城市道路两旁、城市绿地、生活小区、主要景观地带等区域。
三、清理整治时间
(一)2008年6月1日至6月20日,市相关职能部门向违法摆卖经营者发出限期清理整治、拆除通知。
(二)2008年6月21日至7月1日,违法摆卖经营者在收到职能部门下发的限期清理整治、拆除通知后,按照通知的时间要求自行完成清理整治、拆除工作。
(三)2008年7月2日至8月15日,由市城管办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公安、公用事业、工商、环卫等有关部门和惠城区政府,依法对未按照相关职能部门通知要求整治的违法摆卖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强制拆除遮阳(雨)棚、四角棚等设施。
(四)2008年8月16日至11月底,对跨门、占道、占用公共场地摆卖经营行为或遮阳(雨)棚、四角棚整治、清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强化整治效果。
四、对不配合和不支持清理整治工作,影响市容市貌和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处理。对阻挠、对抗或围攻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