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不同意收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吉财综函[2006]426号)
省农委:
你委《关于长春市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的函》(吉农经函字[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中有关“不得批准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的规定,长春市不宜收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建议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他市、州、县(市)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也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