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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和龙至南坪公路和南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批复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和龙至南坪公路和南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批复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改收管联字[2006]1290号)


和龙市人民政府:

  《和龙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和龙至南坪口岸公路和南收费站收费年限的请示》(和政报[2006]50号)收悉。鉴于和龙至南坪口岸公路和南收费站的收费期限已到,且该公路建设贷款尚未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417号令)有关规定,经研究测算,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和龙至南坪口岸公路和南收费站的收费期限暂核定至2023年9月末止。

  二、收费站在核定的收费期限内如提前偿还完贷款,收费要在还清贷款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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