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及国家其他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企业散装砂浆的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0%以上。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和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标准,加强对预拌砂浆的计量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和鼓励工作。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设计概算中和编制预算时,注明预拌砂浆的使用量和相关要求;属于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上对预拌砂浆的使用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