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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由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具体备案条件另行发布)。

  (四)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培训、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培育。

  (五)负责发展预拌砂浆政策的宣传。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严把市场质量关,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

  (二)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三)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要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

  (四)负责并会同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按有关规定核发通行证,专用车辆要服从当地交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有关规费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环保部门要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境评价和投产后的环保监控工作。

  第十条 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确定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名单,南京市、常州市自2007年9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苏州市、无锡市、扬州市、镇江市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徐州、连云港、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等7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确定本地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制定落实措施和实施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禁现搅拌”任务。有条件的县(市),应按所在省辖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时间,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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