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
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
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