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开展饮用水源专项整治行动,协助做好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监管;加强东江、西枝江等河流采砂行为的监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划定禁止采砂区域,严禁采砂;加强对取水单位的管理,按要求完善环保审批手续。
市安监局负责通过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许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广东电网公司惠州供电局负责根据电力管理部门作出的停电行政处罚决定,对被依法责令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停止供电。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一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要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查,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通报。三要对未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四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五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区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对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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