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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5.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以及石油、化工风险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隐患排除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6. 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2006年以来国家和省领导批示及包案处理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7.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
  (二)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
  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染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2. 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漏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污染整治,改善局部环境质量。
  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 对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2. 对重点江、河、湖(库)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查处。对不执行流域限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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