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惠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惠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2008年惠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方案
根据市政府《惠州市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方案》(惠府办〔2008〕34号)规定,从2008年~2011年,市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为做好2008年惠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安排1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
(一)2008年被认定为国家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15万元。
(二)2007年和2008年被认定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共计70万元。
(三)2008年被确定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共计65万元。
二、安排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无公害认证和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
获得国家无公害认证和绿色食品认证的,每项奖励2万元。
三、安排50万元奖励获得农产品出口许可、出口创汇数量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安排60万元奖励年加工量达到较大规模、为农民增收作出较大贡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安排20万元奖励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化程度高、设施先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六、安排10万元奖励建成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室),并正常开展农产品安全检测工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七、安排50万元奖励自营农作物种植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10万亩以上、年牲畜出栏量4万头以上、家禽年出栏量300万只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