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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次年总量减排计划、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的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以文件形式(含电子版)报市环保局。
  总量减排计划和上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辖区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治污进度等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不定期对各县、区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对各县、区政府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各县、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政府应在20天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整改期间,暂停审批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并暂停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任务的县、区,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用地指标审批,并加大污染治理等有关资金的支持力度。
  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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