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确定的总量减排考核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27号)、《惠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县、区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要把总量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和重点污染源,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发〔2007〕36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