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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警力投入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向灾区调运种子种苗,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区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御地质灾害,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加强监控,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规划建设、电力、交通、供水、通信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署灾后渔业生产自救,做好恢复海洋与渔业生产工作。
  各级新闻单位负责组织救灾工作的报道。
  (二)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随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发生水旱风灾害后,对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四)调查和总结。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每年应组织专家对当年水旱风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三防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五)责任和奖惩。
  水旱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1.风险图。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应急预案。针对突发性水、旱、风灾害的预防和处置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
  3.洪水。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年~10年一遇洪水。
  中等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年~20年一遇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年~50年一遇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洪水。
  4.干旱。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因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5.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市三防指挥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县(区)防汛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三防指挥部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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