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组要求。
1. 重组后的企业必须实行出租车直接经营。直接经营的具体要求见《惠州市出租小汽车企业实行直接经营管理规定》(惠市交发〔2007〕525号)。
2. 原有企业的驾驶员如无发生重大的违规违纪现象、本人愿意,重组后的企业应继续聘用。因各种原因未被继续聘用的驾驶员,企业要按照劳动用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3. 原有出租车企业与市交通局签订的经营权使用合同在重组后必须终止并解除,重组后的企业须与市交通局签订新的经营权使用合同。
4. 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一律由原有出租车企业负责解决,不得带入到重组后的企业。
四、出租车更新的方式、原则和要求
(一)更新方式。
企业按要求重组后,由重组后的企业向市交通局提出更新车辆及延续经营权的申请,且申请必须附上车辆更新和经营方案,经市交通局批准后实施。
对于没有进行重组或重组后达不到本方案要求的出租车企业,其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不能延续,到期后其经营权由市交通局收回。
(二)更新要求。
1. 更新的出租车车型档次不得低于目前惠城区的新出租车车型,排放要达到欧Ⅳ(或国Ⅳ)标准。
2. 更新的出租车车身颜色、顶灯、图案和相关设施设备等要符合《
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更新的出租车必需安装GPS,且GPS必须具有实时监控、电招调度、防盗抢等功能,以便监管。
3. 更新的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从2008年9月1日起计。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个5万元,必须在更新车辆投入运营前一次性缴清。
(三)更新时限。
更新车辆于2008年9月1日前投入运营,旧出租车同时退出营运市场。
(四)出租车更新后有偿使用费的减免。
1. 对原有企业驾驶员的补偿。对于旧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所造成的驾驶员经济损失,由原有出租车企业负责进行补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企业要优先考虑聘用原有企业的驾驶员。
2. 适当减免出租车更新后的有偿使用费。重组后,对于旧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所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在出租车更新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减免金额标准为:旧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月份数×旧出租车有偿使用费的月分摊金额。每个出租车经营权的减免标准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