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号)和《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县、区政府纳入考核范围,下同)。
二、考核内容
《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9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改局(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改局(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区填报的《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发改局(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改局(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经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