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国土资源所案件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立案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需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如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处理时间的,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二)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规划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依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具体任务是:
1. 规划建设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告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要依法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2. 城市管理部门协助规划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监控、调查取证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县(区)、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职责。
县(区)、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违法建设;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统筹下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和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本级政府及部门无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1. 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进行制止。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制止的,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的第3个工作日向所在县、区政府报告。相关县、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