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是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部门。基层国土资源所发现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的,应立即上报所在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同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违法违规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法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责任和义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的主要执法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的发生;组织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具体任务是:
1. 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基层国土资源所必须“每日一巡、每周一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每周一巡、每月一报”,即国土资源所对辖区每日实施动态巡查一次,县、区国土资源局每周对辖区重点地区、地段实施动态巡查1次,建立巡查台帐。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建立层层通报制度,国土资源所每周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县、区国土资源局和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部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月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于每月底前汇总成表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每月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报一次。
2. 国土资源所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并在发现制止后第2个工作日书面(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但应做好记录并于事后补充书面报告,下同)报告县、区国土资源局和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部门,如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处理时间的,适当延长处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