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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二)用地报批阶段各相关部门职责。
  在用地报批阶段,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各地除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上报前经市、县(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要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就审议的事项逐项作出说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确认,作为用地报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各地在上报建设用地请示时,应当说明已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情况。凡用地报批没有经过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市、县(区)政府不受理用地报批。
  (三)供地审批阶段各相关部门职责。
  在供地审批阶段,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划拨的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拟出让的用地出具规划条件,再提交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审议。划拨和出让方案应当经会审会议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作为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凡未经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土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
  要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利、公共事业和交通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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