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的通知
(川环发[2008]4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号),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二○○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
四川省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需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复实施的规划,应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但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例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
综合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区域规划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等;流域规划包括各级流域开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城镇建设、资源开发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