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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加强对青岛辖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意见

  对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营销总监等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参考高管人员进行管理。上述人员任职前需将任职材料进行任前备案,同时参加由我局组织的高管人员法规测试,经法规培训教育及合规考核后再履职。现已在机构任职的上述人员2008年10月底以前将有关个人材料向我局备案(备案材料见附件)。
  四、加强证券经营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及离任审计工作
  (一)证券经营机构高管人员要积极参加职业培训,认真学习监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强化守法合规经营意识。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取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参考高管人员管理的证券营业部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一次青岛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辖区证券经营机构高管人员(含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及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离任时,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我局;辖区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离任高管人员审计报告未报送我局的,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五、杜绝证券经营机构高管任职未审先任
  (一)辖区证券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高管人员选聘议案或者提前解聘议案前,应当将议案报送我局征求意见。我局收到征求意见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其中,涉及董事长、总经理的选聘或解聘议案,我局征求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意见后答复。
  (二)各证券营业部更换负责人等高管人员时,所属证券公司应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报告,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的网站页面中以电子形式报告。已获得任职资格的各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在先前申请任职资格过程中未曾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任职申请材料电子版的,应依照当时申报的材料以电子形式补报。
  拟任人选已具有高管任职资格,改任同一证券公司在青岛辖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证券公司仅向我局报备更换事项和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报备材料见附件),我局进行任后任职谈话;拟任人选原不具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严格履行正式申请程序。我局对有关人员出具任职无异议文件或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后,所属证券公司方可下达正式聘任文件,原负责人方可离任,拟任人选方可就任,禁止未报备先任和未审先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获得我局和证券公司的任职许可后,须按规定及时变更所在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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