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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加强对青岛辖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加强对青岛辖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意见
(青证监发[2008]214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加强对辖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对青岛辖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辖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监事任职资格管理工作
  (一)辖区证券公司现任董、监事人员未申请任职资格的,2008年年底前要完成任职资格申请手续。对于已获得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兼任其他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向我局报备有关任职手续。
  (二)辖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未申请任职资格的,2008年年底前要完成任职资格申请。已取得任职资格,按规定需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资质测试的,2009年年底前要通过资质测试;按规定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2009年年底前要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诚信合规考核
  (一)对辖区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实施任前法规测试制度,测试主要内容为证券机构合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局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申请任职人员需通过我局组织的测试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后方可核准其任职资格。法规测试由我局组织实施,测试范围提前通知申请人员。
  (二)对辖区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拟任职人员进行任前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再核准其任职资格。
  (三)建立辖区证券经营机构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对其合规经营情况进行诚信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诚信考核情况定期通报公司总部。
  三、对证券经营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实施延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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