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1分,按实际得分比例进行折算)。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此项共60分):
未按规定选派窗口工作人员扣10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办理,违反规定的,每件扣5分;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制作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的,每项扣5分;形式要件审查的行政审批项目,未按要求授权窗口当场办结和签定责任状的,扣10分;未在承诺期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每件扣5分;有吃、拿、卡、要行为被投诉,经查实的,每件扣5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应收取的费用,未按规定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收取的,每件扣2分;有其他违反《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9号令)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的,每件扣10分。
(二)按照川府发[2007]14号的要求,未按规定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的,每宗扣5分。(此项共30分)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4]245号要求,未按规定在省国有资产转让信息服务中心向社会发布省属国有资产(含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产权转让信息的,每宗扣5分;末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的,每宗扣5分。(此项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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