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全省所有城市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镇)开展城市(镇)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8个环保重点城市按季度向省站报送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
12、省站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评价。对2007年的卫星遥感数据进行解译,解译数据和评价报告报省局和总站。
13、加强“城考”和“创模”在环境质量指标监测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局将开展定期抽查,对虚假、瞒报监测数据的城市进行严肃处理。
14、开展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各市(州)环保局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站积极配合省辐射站开展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的监测工作。按照分散采样,集中分析的原则,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按相关技术要求采样,送省辐射站监测分析。省辐射站应开展监测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并按照国家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三、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15、各级环保部门编制并发布本辖区2007年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各市(州)编制的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同时送省站。
16、各级环保部门按季度开展环境质量分析和会商工作,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17、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历史数据库,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工作,分析本辖区十年来环境形势和未来发展趋势,编写各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四、做好各类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18、加强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验收监测工作,发挥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作用。
19、继续做好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项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
20、省站要逐步开展对空气中有机污染物进行探索性监测研究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温室气体、灰霾监测试点工作。
21、逐步开展升钟水库、邛海、泸沽湖等重点湖泊的生物监测工作。
22、探索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优先监测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
23、开展持总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设施以及《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