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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7、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继续开展验收监测管理检查和技术培训工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努力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开展监测工作

  8、全省所有城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镇)以及江油、都江堰、峨眉山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每日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由省站汇总后在省媒体发布。8个环保重点城市(成都、绵阳、宜宾、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南充)每日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镇)及江油、都江堰、峨眉山市开展酸雨监测,并按月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

  9、全省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镇)以及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城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按月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镇)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编写全分析监测报告报省站,省站编写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报告,并报省局和总站。8个环保重点城市每月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按月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8个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中1~35项(从2008年7月份开始报送数据)。

  10、全省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

  (1)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按月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省站编制《地表水水质月报》。

  (2)全省开展河流区域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按川环办发[2007]90号文要求开展流量监测。主要河流和一级支流的出省断面的监测数据,每月由省站向总站和省局报送。

  (3)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与维护工作,自动监测站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要承担起托管职责,发挥自动站对地表水水质的监视和预警作用。

  (4)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对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采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争取建设长江出境、金沙江入境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

  (5)按照国家要求,开展三峡水库库区上游及影响区的水质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并由省站汇总报送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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