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基本说清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
1、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文)精神。各市(州)环保局务必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重点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其中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监督性监测工作。
2、承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市(州)环境监测站在每季度末的20日前,必须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报省站汇总,省站审核后报省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同时,要在完成季度监督性监测1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当地环保局。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省站要在每季度后的30天内完成编写季度重点污染源监测及减排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局。
3、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进行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各地定期质控考核和抽查情况要在完成后1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局和省站;省站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全年至少抽测一次,每次抽测10%的重点污染源(387家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省站抽测后30天内完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局,省局对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年终通报各市(州)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机关工作情况。
4、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按《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规定做好每季度一次的自动监测仪器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在每季度后的15天内将监测比对和有效性审核专项报告报省站,省站在每季度后的30天内完成情况汇总,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局。
5、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镇)开展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监测,编写专题监测报告,并经省站汇总后报送省局和总站。具体监测、数据报送办法按照川环监站[2008]9号文件执行。
6、以沿江沿河的化工企业为重点,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污染源按季度开展水质监测,报省站,由省站编写专题监测报告,并报送省局和总站。具体监测、数据报送办法按照川环监站[2008]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