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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环发[2008]30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自今年1月以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规定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固体废物进口利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第11号公告和环办[2008]23号规定,做好进口上报。对于进口预审,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7]53号)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的规定,做好危险废物出口申请、监督管理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8年第1号和第7号公告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附: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1号(p3-15) (略)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p16-17)(略)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p18-44) (略)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7年第93号公告(p45) (略)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2008年第1号公告(p46-48) (略)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7号公告(p49-51) (略)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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