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授予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川环发〔2008〕45号)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和德阳市环保局的推荐,经四川省环境友好企业考核验收组考核,你公司符合“四川省环境友好企业”标准,并经我局审查向社会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现决定授予你公司“四川省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希望你公司再接再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