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新乡市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于国家命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耗能、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到标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
  (七)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的第三方运营
  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验收,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制度;对不能保证稳定达标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治理设施的第三方运营。
  (八)实行“黑名单”和“挂牌督办 ”制度
  实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列入“黑名单”和“挂牌督办”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限时办结;在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公布违法事实和查处意见;通告信贷(银行)部门该企业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通告供电部门对该企业限电或停止生产用电;提请有关部门取消该企业和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九)严格目标考核
  在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与考核中,突出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对辖区地表水出境水质COD和氨氮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未能完成省、市流域环境整治任务的,或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市辖五条省控河流出境断水质达标的,视为年度目标未完成。
  (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广泛发动公众参与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新闻媒体公布12369环保热线和环保110电话(3044110),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十一)加强各部门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扎实推进。环保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水利部门和河渠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定期调取生态水,提高河道自净能力
  市水利局要统筹调度全市水资源,提高河道自净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合理调取生态水,并制定各自辖区的河流综合整治方案和河流水质超标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辖区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全面达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