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全市生态水调配;
市河渠办:负责市区段河流整治和生态水调配;
市工商局:负责吊销关闭违法排污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关闭违法排污企业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电力供应;
市监察局:负责对流域水环境整治过程中的推诿、拖延等行为实施监督,提出监察意见,追究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监管和工业企业深度治理等。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河流出境断面监测通报预警制度
根据省、市环保目标要求,确定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由市环保局组织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监测,发布监测简报。对各县(市)、区辖区出境河流水质出现超标的,对县(市)、区政府扣缴生态补偿金。
(二)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凡辖区出境河流水质连续三次断面超标或辖区内出现两起“未批先建”的新开工工业类项目的,对该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停批所有涉水的建设项目。
(三)对违法排污企业严管重罚
对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无环保手续,又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予以关闭;无环保手续,符合产业政策的,立即停产整顿,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有环保手续,发现一次严重超标的,立即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关闭;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四)建立严格的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
实行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制度。按照当地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环保局长为主要环境监管责任人。市监察局将会同市环保局对严重超标排污影响河流出境断面目标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企业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重点污染源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
对全市重点污染源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六)加强新建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新建项目审批、验收管理,建成投产还未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尽快进行验收,同时按照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2008〕185号文)要求,对新建污染负荷较大的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