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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质量公示
  1.建立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定期公示制度。对我市准入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经营的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及安全状况市畜牧部门每月在信息简报上予以通报。对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准入企业,由市畜牧部门取消其准入资格,6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我市市场销售。
  2.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畜产品生产企业要在被列入畜产品市场准入的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经营地点进行登记备案,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市畜牧、工商部门根据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记录、经营档案、检测结果等信息评定信用等级,逐步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城区也要力争在2010年底全部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
  (二)部门职责。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管理复杂、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分口把关、齐抓共管,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畜牧部门负责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准入企业进行资质认定;指导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以及入市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入市畜产品全面开展例行监测。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准入畜产品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规范,对准入的畜产品索票索证,禁止未经准入企业的畜产品及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凡不合格的畜产品,一律按规定进行退市处理。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对猪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场)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畜牧等部门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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