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协助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6]52号)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工作效能,依据《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和《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司法局执行省厅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进行受理初核。省辖市司法局接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后,出具受理初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初核的全部材料及受理初核的意见上报省厅。
二、省辖市司法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日常指导、管理、监督、检查;接受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检举。
三、各市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人员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以省司法厅名义依法给予处罚。
1、对确有违反《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和《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以省司法厅名义依法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