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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燃烧废气是否按规定处置并达标排放;
  4、焚烧残余物是否按规定处置。
  对已建成在用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厂重点督促检查两个方面:
  1、作业面是否及时进行覆盖;
  2、渗滤液是否按规定处理达标排放。
  (四)污染源和环境安全隐患
  将污染源监管和环境安全隐患排除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灾区危化品、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重点督促检查六个方面:
  1、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2、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
  3、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是否按规定处置;
  4、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5、应急设施是否建设和处于应急状态;
  6、应急物资是否齐备。
  (五)挂牌督办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监管
  对省政府挂牌整治的200家工业企业、6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管,重点督促检查五个方面:“责任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投入落实、监管落实;
  1、项目责任是否落实;
  2、措施方案是否制定;
  3、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4、资金投入是否到位;
  5、监管措施是否有力。
  (六)规模以上农家乐污染整治
  对列入整治的190家规模以上农家乐重点督促检查三个方面:
  1、煤油烟污染治理是否符合要求;
  2、废水治理是否符合要求;
  3、生活垃圾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重点督促检查三个方面:
  1、餐饮业是否按要求使用燃料;
  2、餐饮业是否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
  3、文化娱乐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八)防止死灰复燃和污染转移
  重点督促检查三个方面:
  1、“十五小”、“新五小是否死灰复燃污染城乡环境;
  2、城市污染源(生活垃圾、医疗危险废物等)是否向乡村转移;
  3、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是否转移,继续生产污染环境。
  四、职能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承担环境监管的重要责任,统筹安排局内部各部门环境监管的工作任务,畅通环保举报热线电话“12369”,做到件件有处理、事事有回复。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管的职责如下:
  省环保局负责指导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环境监管工作,并组织对各市(州)环境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环境监管工作,并监督监察落实情况,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区域和敏感地区加强环境监管,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管的阶段工作基本情况。
  县(市、区)级环保部门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具体的环境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进度要求
  各地在严格按照环境监管频次的要求开展日常环境监管的基础上,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分三个阶段进行集中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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