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行督察通报制度。督察大队定期就督察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对重大活动或重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可随时通报。督察考评通报应根据实际需要抄报或抄送有关领导机关、部门和单位。
(八)实行问责记分制度。市局把各大队督察考评的结果纳入系统内领导干部问责记分范畴,根据《淮南市城管系统领导干部问责记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记分。
(九)实行业务交流制度。督察大队结合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督察协调会议,通报情况、征求意见,或组织观摩,相互学习、评议等。
(十)实行层级督察制度。各区大队内设督察机构,接受督察大队指导并负责本大队的日常督察考评工作。
第六条 督察分为一般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一般督察是指对城市管理中容易出现的经常性、一般性、反复性较强且处理较为简便事项的督察,其考评方式按督察事项办结率或个案办理情况计分。专项督察是对各大队日常管理中已步入或正在步入良性循环专项工作的督察,其考评方式按照专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以及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评议计分。重点督察是对各大队完成各种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重点工作以及办理领导批示、部门转办、新闻曝光、群众投诉等重点案件的督察,其考评方式按当月督办案件办结率及相关因素进行计分。
第七条 督察大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大队日常具体督察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情况应提前通知被督察大队。
第二章 一般督察
第八条 一般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沿街店外经营、流动摊点的管理,包括对店外经营的管理,流动性的饮食摊点、瓜果摊点、小商品摊点以及出售非法出版物的地摊、游商等的取缔、清理。
(二) 沿街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和落地招牌的清理。
(三) 沿街简易乱搭建的制止、拆除。
(四) 沿街乱悬挂、乱堆放、乱倒垃圾以及乱停放车辆的清理。
(五) 车辆沿路抛洒的制止、查处。
(六) 沿街占、破城市道路及毁绿现象的制止查处。
(七) 噪音及烟尘污染的制止查处。
(八) 其他纳入一般督察的事项。
第九条 一般督察一律以现场检查为主,原则上采取随机抽查办法,1个辖区每10天全面检查不少于3遍。对存在的问题当天检查、及时督办。
第三章 专项督察
第十条 专项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摊点群的规范化管理。主要是指对摊点群的规范管理、早中晚时段摊点的管理、集贸市场“胀市”整治管理等。
(二)户外广告规范化设置。主要指对户外广告、店面招牌以及沿街宣传点设置整治管理等。
(三)重点区域和部位违法建设巡查和控制。主要是指对主干道两侧及部分“城中村”和重点区域内突击抢建现象的制止、查处和拆除等。
(四)执法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及队容风纪。主要包括单位人员考勤、在岗在位、管理效果以及人员着装、文明执法情况等。
(五)单位内部规范化管理。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市局各项指示精神,对督察大队安排各类材料的报送,单位日常文电处理、依法办案、对外宣传、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十一条 第十条第一至四项每月检查3次,第五项每月检查1次,必要时可进行多次检查。检查主要以现场查看为主,需要查看资料的,被检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重点督察
第十二条 重点督察包括下列事项:
(一) 市局安排的重点工作。包括各类临时性、阶段性和突击性整治及其他活动等。
(二) 领导批办和部门转办的各类案件。
(三) 新闻媒体曝光涉及的问题。
(四) 群众投诉、举报。办理城管信息联动中心、行风热线、市长公开电话等有关投诉、举报。
(五) 其他按要求列入重点考评事项。
第十三条 重点督察采取个案督办、跟踪督办方式进行,对列入重点督察的事项,实行从严考评。
第五章 督察整改
第十四条 督察大队对日常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告知相关大队处理;对正在发生不立即查办将会造成后果的应立即告知相关大队处理,必要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被督察大队当场整改、限期落实整改并回复。